通用閥門 碳素鋼鑄件技術條件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| GB/T 12229-2005 代替GB/T 12229-1989 |
通用閥門 碳素鋼鑄件技術條件 | |
General purpose industrial valves Specifiaction of carbon steel castings |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通用閥門、法蘭、管件等承壓碳素鋼鑄件(以下簡稱鑄件)的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和檢驗規(guī)則等。
本標準適用于通用閥門、法蘭、管件等承壓鑄件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(nèi)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(jù)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較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較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222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
GB/T 223(所有部分)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
GB/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(GB/T 228-2002,eqv ISO 6892:1998)
GB/T 5613 鑄鋼牌號表示方法
GB/T 5677 鑄鋼件射線照相及底片等級分類方法(GB/T 5677-1985,neq JCSS G2)
GB/T 6414 鑄件 尺寸公差與機械加工余量(GB/T 6414-1999,eqv ISO 8062:1994)
GB/T 7233 鑄鋼件超聲波探傷及質量評級方法(GB/T 7233-1987,neq BS 6208:1982)
GB/T 9443 鑄鋼件滲透探傷及缺陷顯示痕跡的評級方法
GB/T 9444 鑄鋼件磁粉探傷及質量評級方法
GB/T 9452 熱處理爐有效加熱區(qū)測定方法
GB/T 11351 鑄件重量公差
GB/T 11352 一般工程用鑄造碳鋼件
GB/T 13927 通用閥門 壓力試驗(GB/T 13927-1992,neq ISO 5208:1982)
GB/T 15169 鋼熔化焊焊工技能評定(GB/T 15169-2003,ISO/DIS 9606-1,IDT)
JB 4708 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
JB/T 7927 閥門鑄鋼件 外觀質量要求
ASTM A 216/A216M:1999 高溫用可熔焊碳鋼鑄件標準規(guī)范
3 技術要求
3.1 鑄造
a)鑄件用鋼應用電弧爐或感應電爐熔煉;
b)所有鑄件應按設計圖樣的要求進行熱處理;
c)鑄件應是退火、正火或正火加回火的狀態(tài)供貨;
d)鑄件必須冷卻到低于相變溫度后進行熱處理。熱處理時應用高溫儀表。根據(jù)GB/T 9452的規(guī)定有效地控制爐溫。
3.2 鑄件鋼種及化學成分
3.2.1 鑄件化學成分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表1 化學成分
注1:ZG205-415、WCA允許的較大含碳量每下降0.01%,較大含錳量可增加0.04%,直至較大含量達1.10%時止。
注2:ZG250-485、WCB允許的較大含碳量每下降0.01%,較大含錳量可增加0.04%,直至較大含量達l.28%時止。
注3:ZG275-485、WCC允許的較大含碳量每下降0.01%,較大含錳量可增加0.04%,直至較大含量達1.40%時止。
注4:鋼中不可避免地含有一些雜質元素,為了獲得良好的焊接質量,必須遵守表中的限制。關于這些雜質元素的分析報告,只有在訂貨合同中明確規(guī)定時,才予提供。
注5:引用標準:GB/T 5613和ASTM A216/A216M:1999。
注6:如訂單中要求碳當量時,碳當量按CE=C%+Mn%/6+(Cr+Mo+V)/5+(Ni+Cu)/15計算,較大碳當量應是:
3.2.2 化學分析
3.2.2.1 熔煉爐次分析
鑄件生產(chǎn)者每一爐次應作化學分析,測定規(guī)定的元素含量,分析時,應用同爐澆注的試塊。當鉆屑取樣時,應取自表面下至少6.5 mm處。分析結果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,并報告給需方或其代表。
3.2.2.2 成品分析
成品分析可由需方自行分析,從每一爐、每一批或每個鑄件上取其有代表性的樣品。
當鉆屑取樣時,一般應取自表面下至少6.5 mm處,當鑄件厚度小于12 mm時取中心部位。分析結果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,其分析允許偏差應符合GB/T 222的規(guī)定,成品分析偏差不能作為鑄件出廠的驗收依據(jù)。
3.2.2.3 仲裁分析
化學分析取樣方法按GB/T 222的規(guī)定,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按GB/T 223的規(guī)定。
3.3 力學性能
鑄件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(guī)定。
表2 鑄件的力學性能
3.4 質量要求
3.4.1 鑄件應符合需方提供的圖樣或模型的形狀、尺寸和偏差的要求。如圖樣上無尺寸偏差要求,則
應符合GB/T 6414相應等級和GB/T 11351的規(guī)定。
3.4.2 鑄件表面應按JB/T 7927的規(guī)定。
3.4.3 承壓鑄件應按圖樣和GB/T 13927的規(guī)定進行壓力試驗。
3.4.4 鑄件不得用錘擊、堵塞或浸漬等方法消除滲漏。
3.4.5 焊補
3.4.5.1 鑄件生產(chǎn)者須提供按JB 4708的規(guī)定進行的焊接工藝評定;焊補鑄件的焊工應按GB/T 15169的規(guī)定考試合格。
3.4.5.2 焊補后的鑄件應符合3.4.1和3.4.2的規(guī)定。當訂貨合同中要求鑄件作磁粉檢驗時,焊補后的鑄件應進行磁粉檢驗。當訂貨合同中要求鑄件作射線照相檢驗時,對于殼體試驗滲漏的鑄件、焊補的凹陷深度超過壁厚20%或25 mm(取小值)的鑄件或焊補的凹陷面積大于65 cm2的鑄件,焊補處應作射線照相檢驗。
3.4.5.3 對焊補深度超過壁厚20%或25 mm(取小值)的鑄件、焊補面積大于65 cm2的鑄件或殼體試驗中發(fā)現(xiàn)缺陷而進行焊補的鑄件,均應按焊補工藝在焊補后進行消除應力處理或熱處理。
3.4.5.4 鑄件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許焊補:
a)圖紙或訂貨合同中規(guī)定不允許焊補的缺陷;
b)有蜂窩狀氣孔者;
c)成品試壓滲漏且焊補后無法保證質量者;
d)同一部位的焊補次數(shù)不得超過3次。
4 試驗方法和檢驗規(guī)則
4.1 鋼的每一熔煉爐次應進行一次拉伸試驗,其力學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(guī)定。若不符合,其鑄件及試塊可重新熱處理,重復試驗,但未經(jīng)需方同意的重新熱處理次數(shù)不得超過兩次(回火除外)。
4.2 制取試樣用的試塊應采用與鑄件同爐次的鋼水,并按GB/T 11352的規(guī)定澆注。
4.3 試塊應與鑄件同爐進行熱處理。
4.4 必要時,按照鑄件生產(chǎn)者的意見,可從熱處理后的鑄件上切取試樣。
4.5 試樣的形狀、尺寸和試驗方法按GB/T 228的規(guī)定。
4.6 試樣若發(fā)現(xiàn)加工缺陷或鑄造缺陷時,應取備用試樣重做試驗。
4.7 鑄件應按GB/T 13927的規(guī)定進行殼體試驗,殼體試驗可以在鑄件生產(chǎn)者交貨前或需方機械加工后進行,但鑄件生產(chǎn)者應對殼體試驗鑄件的質量負責。
4.8 如在訂貨合同中要求做磁粉檢驗、滲透檢驗、超聲檢驗、射線照相檢驗時,則分別按GB/T 9444、GB/T 9443、GB/T 7233、GB/T 5677或按合同要求進行檢驗。
4.9 鑄件生產(chǎn)者應向需方同時提供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試驗報告,缺一不可,并附一份鑄件符合本標準的合格證。
4.10 鑄件生產(chǎn)者應為需方檢驗員提供必要的方便,使其確信鑄件符合本標準或合同的規(guī)定,但需方的檢查不應影響鑄件生產(chǎn)者的正常生產(chǎn)。
4.11 需方驗收時,發(fā)現(xiàn)鑄件存在有害缺陷,認為需要退貨時,應及時通知鑄件生產(chǎn)者,并協(xié)商解決。
4.12 需方對鑄件材質提出異議,從寄出試驗報告之日起,該材質樣品應保存30日,鑄件生產(chǎn)者可在此期間內(nèi)提出復查的要求。
4.13 需方根據(jù)試驗報告作出拒收決定時,應在收到報告30日內(nèi)通知鑄件生產(chǎn)者。
5 標志
5.1 承壓鑄件上應有鋼的牌號或代號、爐號標志,對于質量小于20kg的承壓鑄件鑄字有困難時,經(jīng)需方同意允許打鋼印。
5.2 鑄字或打鋼印時,允許用“WCA”、“WCB”、“WCC”分別代替“ZG205-415”、“ZG250-485”、“ZG275-485”標記材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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